发布时间:2025-03-10 17:33:45    次浏览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5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3月27日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5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中属于文物的实物和场所,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尊重传统,维护民族团结,注重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和公益性;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省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电、文物、档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和交流。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